拆屋還地不當得利與適足性居住權參加都更之衝突平衡最適化
政府應有對策照顧,對於有人民歷史長期居住之房屋,土地在地方政府登記前,房屋早已存在,且在違章建築法之前早已存在。台灣還有很多這樣的居民,政府應不該認定是違章建築,不當得利拆屋還地,拿走土地,讓居民罰款與拆屋。應比照合法建築,給與參加都更權益。
政府應照顧人民居住權,給為人民改善生活居住。不是用拆屋還地不當得利趕走居民無家可歸,應重視政府公法的義務,讓人民買的起房屋,住回原來拆屋地的地方生活,幸福永續。
高房價公辦民建都更要實現,原住者有原地有屋可住,居住正義與居住權,平衡最適化其拆屋還地不當得利與適足性居住權的兩難問題,居住正義照顧百姓,利民利國,幸福永續。
「是」